通知|仅剩一个月!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 分类:科技政策
关于组织开展天津市
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的通知
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通知如下:根据《管理办法》,所有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均需参加本次运行评价。各参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津工信科〔2022〕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编制评价材料。(一)网上填报。请各参评企业参照《工作指南》要求,登录“技术创新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68.17.222:10001/),在“技术中心考核”模块中依据提示填报数据、上传材料,于5月31日前完成提交。(二)网上审核。请各主管单位于6月17日前完成对企业网报材料审核工作。重点审查数据错位、数据明显偏差、数证不符、证明材料不充分、上传错误等问题。(三)纸质材料报送。企业修改完毕、确认无误后,按照封面、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附表1-12、真实性承诺(盖章)顺序装订成册并报送所属主管单位。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表1-12对应的附件材料因已在系统上传,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各主管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审核情况、未参评企业及原因等,连同企业评价材料一式一份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评价与分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对评价材料进行复核,对存在疑异的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按照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一)请各主管单位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审核工作,确保企业评价材料符合报送要求。请各参评企业认真准备评价材料,按要求完成网上填报、纸质材料报送等工作,确保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不一致的按照从低原则评分。(二)凡是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主管单位变更的,应于5月31日前在“技术创新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变更”模块中提交申请,各主管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审核。(三)逾期未报评价材料的、故意提交虚假评价材料的技术中心,均按照《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四)评价成绩将作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创新能力项目立项重要依据。(五)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稳妥安排辅导、受理、材料报送等涉及见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