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科技政策 > 关于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天津市“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分类:科技政策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创业人才,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市外专局定于9月份组织2015年度天津市“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天津市“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周岁;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产业领域与国际规则;

  (三)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在津创办公司1年以上5年以下,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公司注册之日起始终为第一大股东,个人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在30%以上,并符合《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2009〕7号)、《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7号)等相关配套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天津市“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人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报告。

  (二)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人选推荐函》,有破格需求的,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破格申请。

  (三)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填写的《关于XXX申报天津市千人计划材料的审查报告》。

  (四)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申报公司实地考察的情况说明,并附有关申报人选所在企业以及产品进展情况的照片。

  (五)《天津市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书》。

  (六)《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

  (七)《天津市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候选人简要情况一览表》。

  (八)《天津市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候选人情况汇总表》。

  (九)附件:

  1.人选在海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加盖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2.加盖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公章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3.人选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人选主要成果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以及加盖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主要包括近期代表性论著(近5年内)、专利证书和产品证书等。其中,专利为单位或多人共有的,应出具单位或其他专利权人同意出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人选在海外创业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材料,以及加盖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6.人选在津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公章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年的正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商业计划书、股权构成材料等的复印件;

  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共系统查询的企业股权分配及出资额信息截图,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津创办企业的户卡复印件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

  8.其它证明人选水平和实力的有关材料以及所属区县部门需要重点推荐的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机构及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

  (二)申报书和附件材料分别装订,其中一览表和汇总表各2份,申报书、信息表和其它附件各一式4份。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于9月17日(周四)下午五点前将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至高新区人社局(海泰大厦809室)。

  联系人:张悦 电话:83715920

  附件:1.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书

  2.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

  3.天津市第 批“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

  2015年9月14日

分享到

服务热线(免长话费)  400-1088-466
工作时间:8:30--12:00 13:00-17:30

海天缘微信
Copyright © 天津海天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ICP备08002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