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生协字[2015]72号
关于颁发《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联盟):
为了提高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我会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专家,研究制订了《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颁发给各生产力促进中心,请取得国家惠企政策服务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附件:
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规范等,参照从业资格管理的方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从业人员管理的目的是把提高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作为生产力促进中心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大力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积极、主动、规范、务实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惠企政策服务,促进企业创新与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内各生产力促进中心正式聘任的业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核发、管理和撤销。
第二章 从业要求
第五条 国家政府部门实施惠企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创新与发展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较快发展。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作为国家自主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肩负着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的重要使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积极组织开展国家惠企政策服务工作。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惠企政策的理论基础,全面掌握国家惠企政策的运用实务,能够准确、规范、务实地为企业提供国家惠企政策服务。
第七条 在为企业提供国家惠企政策的过程中,从业人员可以采取有效的方式,开展国家惠企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辅导,让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惠企政策的运用实务,让符合国家惠企政策要求的企业真正享受惠企政策的支持。
第九条 在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服务过程中,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自身的工作条件,可以联系和协调地级市(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并对企业研发项目管理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提供咨询和相关服务。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规范务实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国家惠企政策服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企业利益和本单位的信誉。
第三章 从业资格取得
第十一条 为了规范从业人员开展国家惠企政策的服务工作,从业人员通过国家惠企政策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和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人员可申请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或企业咨询服务工作3年以上,具备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
(三)全面掌握国家惠企政策的理论基础和应用实务,具备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和企业研发项目管理咨询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内部有效。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地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掌握新的国家惠企政策的理论和实务,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对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将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上公布,并建立从业人员的从业档案数据库,及时记载、更新从业人员的从业信息。从业人员的工作在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内部有变动时,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提交工作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业资格将实行评价制度,以评价的方式代替年检,每2年评价一次,评价合格者,从业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从业资格证书。如从业人员调离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则此从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将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但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未及时参加从业资格评价;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十九条 在开展国家惠企政策服务过程中,如果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依法对其给予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将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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