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2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箱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天津滨海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收(邮编:300384)。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太阳能热发电站跟踪系统制造项目的意见。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太阳能热发电站跟踪系统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天津高新区滨海科技园规划次干路十五与汉港快速路交口 |
建设单位 |
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天津生态城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天津滨海光热跟踪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27789 万元在天津高新区滨海科技园规划次干路十五与汉港快速路交口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站跟踪系统制造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95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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