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区科委拟定的《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已经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8日
主题词:创新券 实施细则 发布 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印发
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区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辰区关于加快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区政府决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推动企业科技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政府无偿向企业发放,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对领取创新券的企业进行服务,完成认定工作后,向区政府申请资金兑现的一种凭证。每张创新券不超过3万元。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券制度施行、运行监管,并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财政局是全区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其他各成员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凡在北辰区注册的企业,并符合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或符合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新认定企业,均可申请领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
第七条 创新券类型共分为2种,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有效期为2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创新券的有效期以发放年度计算。领取创新券企业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已使用但未达到兑现要求的自动作废,同时在有效期到期后的2年内不得再次领取创新券。创新券的使用以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新认定)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每家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同时申请领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有税务部门印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和近三年加盖企业公章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第十条 创新券发放程序: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区科委下达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指标向科委推荐申请创新券领取企业名单;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预评分机制,择优推荐;
(2)领导小组根据申报资料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
(3)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评估情况进行最终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企业,由科委向企业发放。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发放创新券:
(1)企业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领导小组经综合评估认为3年内不能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
(3)其它不予发放的情形。
第五章 服务机构的遴选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参与条件:
(1)在北辰区注册,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经验的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拥有不少于10人的相关专业从业人员;
(2)由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不超过两家的具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不超过两家的具有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符合国家高企认定标准的中介机构名单)组成联合体以1家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遴选;
(3)由参加遴选的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自行承诺年度内完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家企业以上。
(4)优先遴选被认定为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取得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的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遴选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报名:
(1)《天津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组成联合体的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议书原件;
(5)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遴选程序
(1)由领导小组通过资料审查和实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遴选;
(2)由领导小组共同决定服务机构是否为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
(3)通过遴选的服务机构要与领导小组签订服务责任书;
(4)遴选结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出6-8家服务机构。对通过遴选的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年终对当年遴选出的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取消其下一年度遴选资格。
第六章 兑现程序、要求及监督
第十六条 区科委每年兑现上一年度创新券,采取集中兑现方式。兑现时由服务机构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证书获得企业加盖公章)、创新券和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分级不重复兑现制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500万元及以下的,创新券兑现2万元;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兑现2.5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兑现3万元。涉及同一家企业的创新券,同一年度只兑现一张。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通过遴选的服务机构须严格按照承诺书要求的事项进行服务,领导小组对未按承诺书要求的事项进行服务的或以欺骗形式要求政府兑现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终身取消其遴选资格,对已骗取的创新券资金进行追回。
第二十条 科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评价优秀的服务机构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的工作中优先参与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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