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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2日 分类:科技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报数量及类型

  本年度继续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分别报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行业协会不超过4家,中央企业不超过1家。

  申报范围为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推荐。

  2015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请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关于2013年度认定中心的复核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的组织工作,中央管理的企业自行组织复核工作。纳入复核范围的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办法》附件),复核要求参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遴选申报对象,并优先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优选产生;要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和复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继伟 贾宏伟
  电话:010-68205193、68205192
  传真:010-6820519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013-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2014年生产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中心2013-2014年度运营、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

    5.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

    6.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

    2.工业设计企业2013-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设计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业务服务业绩、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和授权时间等);

5.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6.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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