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是指注册地在天津市内的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二、申请条件
(一)在天津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五)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
四、企业申报贴息应填报和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及电子版,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出口技术概要;
3.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或自成立至今)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
4.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报告正文字体字号用仿宋4号,段落标题用黑体小3号,总题目用黑体3号,左右边距留2.5厘米,纸张尺寸A4。
(二)《2015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刻录CD光盘);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五)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如果水单和合同对应关系较复杂,需要企业自行设计一张明细表,附在贴息申请报告后便于商务部审查。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八)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十)企业申报材料应按照格式要求(附件3)规定进行编制和装订;
(十一)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光盘)。
以上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企业应在9月18日前将所有技术出口贴息材料上报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审后(滨海新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各功能区的企业纸质材料汇总审核工作),于9月30日前将两部门联合盖章的汇总表(见附件4)一份、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三份)报送市商务委,逾期不予受理。
各区县在提交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关文件电子版,包括:所在区县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汇总表,企业申请报告、申报说明以及申请表。其中,企业申请报告用WORD文档,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汇总表、企业资金申报说明和企业资金申请表用EXCEL文档。
申报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2。
(三)按照商务部要求,今年各地企业申报电子数据需录入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系统。此项工作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各申报企业应予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如实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并严格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2015年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5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以方便将数据倒入申报系统。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各申报企业应明确项目申报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确保联系畅通。
请各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确定专人,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使广大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2015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4.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汇总表(区县用)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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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2:00 13:00-17:30